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018号罪犯王局山,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2014年10月20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王局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王局山将涉案赃款,依法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局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的表扬3次。未缴纳罚金。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局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
审判员 李金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晶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