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7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一达沥砼拌合厂,地址: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杨洪元,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25楼4号。法定代表人冯登建,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华兵,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6日,住四川省盐亭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一达沥砼拌合厂与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华兵除天全县教育局工程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但被执行人在天全县教育局工程审计未完成,款项拨付时间未确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825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 波
审判员 吴国庆
审判员 彭宗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彦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