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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552号

赵荩卿与金召平、义乌市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荩卿,金召平,义乌市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552号

原告:赵荩卿,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吴伟强,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召平,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新村12A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赵狄。

原告赵荩卿诉被告金召平、义乌市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赵荩卿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益民

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

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