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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财保2号

姚景军与孔德贵、王芬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景军,孔德贵,王芬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财保2号

申请人:姚景军,男,藏族,生于1972年11月4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

被

申请人:孔德贵,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0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

被

申请人:王芬英,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9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申请人姚景军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孔德贵名下的×××现代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冻结孔德贵、王芬英名下的个人账户。申请人姚景军以其朋友马文斌名下×××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景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孔德贵名下的×××现代轿车一辆;冻结孔德贵、王芬英名下的个人账户。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申请人孔德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尚燕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怡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