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1986号
申请人: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以北、潍州路以西金地综合楼1号楼16号。
法定代表人:徐光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褚风军,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生,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
申请人:熊焕红,女,汉族,1987年1月16日生,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
申请人:褚风海,男,汉族,1988年9月30日生,山东省蒙阴县。申请人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褚风军、熊焕红、褚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158.9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1421元,由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