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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1986号

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褚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1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褚风军,熊焕红,褚风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1986号

申请人: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以北、潍州路以西金地综合楼1号楼16号。

法定代表人:徐光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褚风军,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生,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

申请人:熊焕红,女,汉族,1987年1月16日生,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

申请人:褚风海,男,汉族,1988年9月30日生,山东省蒙阴县。申请人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褚风军、熊焕红、褚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158.9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1421元,由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