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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903号

王晶与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晶,洪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903号

原告:王晶。

被告:洪波。

原告王晶与被告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王晶系有字号的个体经商户经营者,其诉讼应以经营字号为诉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润晖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子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