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430号
申请人:菏泽市宝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岳程办事处三二七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项峰,经理。
被
申请人:侯永杰,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
申请人:李海红,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
申请人:王广军,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原告菏泽市宝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永杰、李海红、王广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市宝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侯永杰、李海红、王广军银行存款11442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市宝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永杰、李海红、王广军名下银行存款11442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092元,由申请人菏泽市宝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标
审 判 员 侯明生
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