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00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光明奶酪黄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好邻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上海光明奶酪黄油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好邻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好邻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1092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好邻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2,921,294.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