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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707号

臧少杰、周怀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臧少杰,周怀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707号申请执行人臧少杰,男,汉族,1969年8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周怀信,男,汉族,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臧少杰与被执行人周怀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臧少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0281执1707号,执行标的为2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周怀信于2017年7月10日交来案款21000元,扣除臧少杰作为被执行人,案号(2017)鲁0281执1897号的执行标的额582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870元。依法向臧少杰发放案款1513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顺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