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008号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5186069N。法定代表人梁章振。委托代理人李可飞,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金松,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金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请求撤回对被告梁金松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金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