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6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白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省**市**区**镇**村,公民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艳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