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887号原告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环北路。法定代表人陈伦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红梅,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曹其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建,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883元,由原告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尤小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