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杨和清,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郭士峰,男,1961年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邹小平,女,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王华荣,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和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士峰、邹小平、王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华荣有工资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华荣的银行存款2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钟永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