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7民初1996号

张永富与陈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富,陈彦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996号

原告:张永富,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木兰县。

被告:陈彦伟,男,出生日期不祥,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富与被告陈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永富负担。

审判员  张宝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嘉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