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2民初970号

刘保伟与赵付军、王荣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保伟,赵付军,王荣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2民初970号

原告:刘保伟,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

被告:赵付军,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告:王荣芹,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原告刘保伟与被告赵付军、王荣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保伟、被告赵付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荣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保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5日至偿还清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5年6月5日,被告赵付军向原告借现金15万元,称做生意用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用于二被告家庭经营,被告王荣芹依法有义务共同偿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赵付军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希望原告撤回对被告王荣芹的起诉。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付军、王荣芹原系夫妻,于2017年1月3日在鹤壁市淇滨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原告刘保伟与被告赵付军系熟人。2015年6月5日,被告赵付军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刘保伟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1.5分,并向原告刘保伟出具了借据。后原告刘保伟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赵付军自认向原告刘保伟借款15万元并约定有利息,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赵付军主张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赵付军偿还借款1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赵付军向原告刘保伟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王荣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刘保伟要求被告王荣芹与被告赵付军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付军、王荣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保伟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5日起至偿还清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赵付军、王荣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绍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