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756号原告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水榭花都B区**号楼会所。法定代表人贺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宿舍。被告王某,性别不详,出生日期不详,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何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茂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