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67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曹子武,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已注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曹子武没收财产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邢初333号刑事判决书,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
曹子武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67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曹子武,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已注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曹子武没收财产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邢初333号刑事判决书,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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