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206号
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李海燕,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刘刚与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李海燕在银行的存款、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依法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苗
审判员 任增全
审判员 杨权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