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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422号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422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南和县,被告赵某,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梁春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亚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