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422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南和县,被告赵某,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梁春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亚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