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584号
原告:方月红,女,197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告: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兴西路420号(龙庭锦绣花园3-603)。
法定代表人:缪新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文志波,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方月红与被告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方月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小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