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074号
原告:郭祥利,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宁国彬,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孙彦云,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原告郭祥利与被告宁国彬、孙彦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郭祥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祥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