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903民初3999号之一

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与黄异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4-01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黄异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3999号之一

原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苗,女,汉族,1991年8月14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安,男,汉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异辉,男,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伟,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异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0元由原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飞

审 判 员  胡朝斌

人民陪审员  唐济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阳许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