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4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林平
审判员 郭建忠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