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力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珠,该公司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伟娟,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告:陈力辉,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审
被告:陈力阳,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审
被告:陈茂永,男,193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审
被告:陈一帆,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审
被告:宁夏亚通创新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望远镇政府南侧司法所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力辉。
原审
被告:临潭县大寺坡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84号粮食局北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力辉。上诉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伟娟、原审被告陈力辉、陈力阳、陈茂永、陈一帆、宁夏亚通创新水科技有限公司、临潭县大寺坡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7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行 亮
审判员 缪 羽
审判员 唐宇恒
二O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