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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589号

浙江康达盛化纤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安融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康达盛化纤有限公司,浙江永安融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589号

原告:浙江康达盛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梅林村3幢。

法定代表人:钱旭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珍,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安融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

法定代表人:蒋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达盛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永安融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 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梦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