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589号
原告:浙江康达盛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梅林村3幢。
法定代表人:钱旭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珍,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安融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
法定代表人:蒋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达盛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永安融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 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梦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