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669号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亚丽 来自
李某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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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669号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