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31号申请执行人刘彩珍,女,1978年9月8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张良林,男,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刘彩珍依据本院(2016)云2323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张良林应支付刘彩珍940元,因张良林下落不明,经扣划银行存款702元支付刘彩珍,剩余部分刘彩珍自愿放弃,不在要求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31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丽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