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843号原告白书岭,男,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白书岭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白书岭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书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书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书岭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天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