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3执1087号之十

王玉珍、孙孝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珍,孙孝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087号之十申请执行人王玉珍,女,1968年6月7日生,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孙孝柱,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住址安徽省肥西县。(34012219561210723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皖01民终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孝柱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正满审判���员黄邓明

代理

审判员  卓玉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解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