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0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14264。
主要
负责人:生柳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丽平、王永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黄良忠,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04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良忠的银行存款9994.7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柯祖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