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财保25号申请人李洪义。
被
申请人:临邑恒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锋锋,经理。被申请人毕井全。申请人李洪义与被申请人临邑恒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毕井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王孝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W****车辆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李洪义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庞立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