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676号
原告:王天珍,女,1949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刘国强,男,1973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刘淑琼,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刘利君,男,1975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四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志均,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强,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路38号5幢办公楼一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906985731D。
负责人:熊晓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珍、刘国强、刘淑琼、刘利君诉被告徐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珍、刘国强、刘淑琼、刘利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天珍、刘国强、刘淑琼、刘利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天珍、刘国强、刘淑琼、刘利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3元,由原告王天珍、刘国强、刘淑琼、刘利君负担。
审判员 杜孟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