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42号
原告:李秀平,女。
被告:武旷达,男。
原告李秀平与被告武旷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秀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秀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一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常荣芳 来自:
李秀平与武旷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42号
原告:李秀平,女。
被告:武旷达,男。
原告李秀平与被告武旷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秀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秀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一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常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