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674号
原告:佛山司马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8号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152144253。
法定代表人:杨冰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号友邦金融中心一座第19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98020473T。
法定代表人:郭小峰。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原告佛山司马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沃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74.81元。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司马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风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