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6执138号

李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延津县马庄乡近古村,身份证号:410726198707136265。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住延津县马庄乡冯刘庄村,身份证号:410726199001156218。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豫0726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缑玉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