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生,市民。被执行人刘兴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林生与被执行人刘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7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刘兴生归还李林生借款73000元,该款于2017年农历5月底归还23000元,于2017年农历10月底前归还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2元及申请执行费24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刘兴生于2017年7月14日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3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812元及申请执行费245元,调解书确定的2017年农历10月底前归还申请人的5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127民初7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