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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965号

郑奇灿与晋江市亿川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奇灿,晋江市亿川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4965号

原告:郑奇灿,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新新,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宛青,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亿川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98383775C。

法定代表人:李炳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奇灿与被告晋江市亿川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奇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郑奇灿负担。

审判员  杨国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燕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