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民申293号

XX华与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XX华,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华,男,195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秦环龙,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XX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2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华申请再审称,根据法律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审审判程序不合法。综上,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华与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原审法院据此对其再次因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XX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程序问题,经查,原审程序合法。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作的裁定并无不当。XX华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XX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XX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远

审判员 缪 丹

审判员 王兰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