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亚丽,女,1961年11月13日生,汉族,有色公司退休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宁林,男,1961年11月26日生,汉族,垣曲月宫饭店经营者,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丽与被执行人宁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宁林在银行的存款1562.85元予以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再无履行剩余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宁林无可供财产执行,执行人员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写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薛红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