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高健,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张雪辉,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健与被执行人张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7424元,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军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耿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