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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386号

赖荣平、酆联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荣平,酆联云,戈应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赖荣平,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酆联云,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丰城市人,公务员。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戈应敏,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无业。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1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酆联云、戈应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酆联云、戈应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酆联云、戈应敏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酆联云、戈应敏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32500元(含案件受理费等4900元、申请执行费7600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酆联云、戈应敏价值等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坚

审判员  徐南德

审判员  张友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