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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144号

陈颖与唐玲黄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颖,黄进,唐玲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陈颖,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黄进,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唐玲,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陈颖与被执行人黄进、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渝证字第6474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执行人员黄明浩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2月3日通过查询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18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唐玲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XX大道XX号X-XX-X号房屋一套,该房屋有抵押;2017年5月2日本院依法陆续扣划被执行人黄进、唐玲银行存款6145.35元至本院账户后支付给申请人;2017年6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唐玲所有的牌照为渝BXXX**号小型汽车一辆,该汽车有抵押且无法控制到位。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执1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甘 玲

审 判 员  陈安燕

审 判 员  张腾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明浩

书 记 员  王舒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