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2民督95号

终结李跃权支付令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李跃权,曹爱群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督95号

申请人:李跃权,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

申请人:曹爱群,男,汉族,1958年1月16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李跃权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6月21日发出(2017)吉0322民督9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曹爱群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在法定期限内,因无法找到被申请人,支付令无法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6月21日发生(2017)吉0322民督9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233.00元,由申请人李跃权承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