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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339号

代爱云与安阳精中液压电磁元件有限公司五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爱云,安阳精中液压电磁元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代爱云

被执行人:安阳精中液压电磁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城关南园村(刘大线)。

法定代表人:代红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代爱云与安阳精中液压电磁元件有限公司五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查,被执行人安阳精中液压电磁元件有限公司在汤阴县刘大线与工横三路交叉口西南方位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58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汤国用(2015)第41052301-14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阳精中液压电磁元件有限公司在汤阴县刘大线与工横三路交叉口西南方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58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汤国用(2015)第41052301-140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