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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586-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岛支行与被执行人施冈晨、施宽彬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岛支行,施冈晨,施宽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586-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岛支行。

被执行人:施冈晨,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施宽彬,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鲁0683执2586-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施宽彬名下的鲁X号汽车、被执行人施冈晨名下的鲁X号汽车各一辆。现因本案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施宽彬名下的鲁X号汽车、被执行人施冈晨名下的鲁X号汽车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卫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