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236号
原告:陈火白,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岩,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文彬,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陈火白与被告陈文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陈火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火白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火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火白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林振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颖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