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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执101号

方志敏申请执行聂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志敏,聂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6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方志敏,男,195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聂有明,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方志敏申请执行聂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段海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中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