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2执280号

范永福、宋中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永福,宋中良,刘乔良

裁判文书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2执280号被执行人范永福,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宋中良,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刘乔良,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范永福、宋中良、刘乔良犯盗窃罪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永福、宋中良、刘乔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范永福、宋中良、刘乔良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范永福、宋中良、刘乔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贤

审判员 康立强

审判员 肖建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解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