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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保52号

申请人李领菊与被申请人许凤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领菊,许凤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保52号申请人李领菊(又名李玲菊),女,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委托诉讼人代理人:李玲,女,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与李领菊为同胞姐妹关系)

被

申请人:许凤全,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领菊与被申请人许凤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保全完毕,现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武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3民初46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云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祁红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