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保52号申请人李领菊(又名李玲菊),女,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委托诉讼人代理人:李玲,女,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与李领菊为同胞姐妹关系)
被
申请人:许凤全,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领菊与被申请人许凤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保全完毕,现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武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3民初46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云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祁红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