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督5号
申请人: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西街336号(盛世华城2-1-4)。
法定代表人:游中锦,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简玉亮,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李春生,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申请人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春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4日发出(2017)黔2301民督5号支付令,经过三十日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李春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贵州省××笔山路申请人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春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4日发出(2017)黔2301民督5号支付令,经过三十日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李春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金洲世家1幢1单元1层1号房。申请人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春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4日发出(2017)黔2301民督5号支付令,经过三十日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李春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黔2301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安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坤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